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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聘用合同 | 劳务合同 | 用工合同
难忘的活动已经落幕,我们肯定收获了许多感想。此时,我们可以进行总结。下面整理了关于法律咨询劳动法中常见合同问题的精选资料,共14篇,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 法律咨询劳动法之常见合同问题 ⬖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提高社区居民的消费权益保护意识,争做依法维权的.消费者,3月14日下午,民北社区开展了“315维权宣传”活动。
活动中,社区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单、向居民讲解“315”知识等多种宣传方式,向社区居民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倡导居民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宣传,不仅提高了辖区居民群众的消费权益保护意识,还警示广大消费者应自觉抵制和远离“假冒伪劣”商品,在生活、工作中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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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觉践行基层党组织参与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市绿化市容局招待所在职党支部充分挖掘结对社区资源,借助社区暑托班平台,于7月25日开展了“垃圾分类进课堂”科普宣传活动,招待所在职党支部全体党员、武西居委会工作人员和上海政法学院的学生志愿者参加了活动。
活动现场,招待所在职党支部党员赵刚皎同志为来自两个不同年级的小朋友分别进行讲解。结合小朋友的学习生活实际,赵老师介绍了发达国家垃圾分类的先进经验,重点宣讲了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与实务操作方法,并与暑托班的小朋友们进行了热烈非凡的问答互动环节,活动现场气氛热烈,寓教于乐的讲课形式增加了宣传活动的趣味,增强了小朋友垃圾分类环保意识。
通过科普活动,做到小手牵大手,让孩子们去监督家长在日常生活中的.垃圾分类行为,通过孩子的行为去影响大人,达到“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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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金融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开展以来,农发行宿州市分行按照宿州银监分局活动方案和上级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实际,围绕活动目标,通过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分步操作等措施的逐步开展,认真落实每一个环节部署,扎实推进活动深入开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活动开展情况
一 是成立组织,制定方案。按照银监局和银行业协会的统一部署,我行高度重视,根据宿州市银行业“普及金融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活动内容的要求,我行成 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辖该项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为将活 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我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州市分行XXX年“普及金融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活动实施方案》,为活动的稳步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是加强管理、稳步推进。3月至4月,在全辖组织开展了主题为“宣传金融知识、保护合法权益”的金融服务与宣传活动。活动内容主要依 据银行业协会研究制作的宣传提纲。宣传过程中利用已有的宣传资料和根据宣传提纲印制相应的宣传物料,大力宣传持续推进“两轮驱动”业务发展战略、有效服务 “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等内容,具体宣传支持新农村建设、涉农产业化龙头和中小企业贷款产品、转账结算、国际业务、牡丹金山卡和网上银行等有关服务范 围、项目和渠道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农发行服务经济实体的良好社会品牌形象。
1、在营业网点设立了宣传资料架,摆放了宣传手册、宣传单。
2、 在营业网点外的电子显示屏上对“宣传金融知识,提高金融素质”、“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对待消费者”、“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存款安全”、“完善投诉机制保护 合法权益”、“开展金融教育,增强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等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的'宣传口号进行了滚动播放。
3、在市分行和县支行设立了投诉受理电话。公布了农发行总行、省分行、市分行和支行四级行投诉受理电话号码,公示投诉管理办法中有关受理和处置流程。
5 月份,我行组织了业务经验丰富、沟通能力较强的业务骨干人员担任宣传人员,在开展活动宣传前还通过制度宣讲的形式对参与知识宣传人员进行了相关业务知识的 再培训工作,力争在业务宣传过程中真正将我行的各项支农措施宣传到位,将宣传活动效果最大化。在各项活动开展同时,我行还积极做好与各类媒体的沟通工作, 力争我行活动开展情况能够在媒体上充分报道,主动
二、通过开展活动取得的效果
一是全员的服务理念明显增强。活动开展以来,全行员工逐渐认识到普及金融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农发行和客户的共同需要,是农发行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农发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二是通过活动的开展,推动了农发行提高服务质量,提升了我行在社会的诚信水平,增强了客户信心,推进了和谐社会、诚信社会建设,为促进地方经济金融和谐发展提供了动力。
三、下一步措施
下一步,我行将按照活动方案继续稳步推进,积极履行金融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责任,增强全行上下对客户权益的保护和服务理念,使金融知识普及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形成客户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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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处理方式
1、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调解机构,例如街道下属的司法所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3、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明确几个问题:首先,案件由哪个仲裁机构或者哪级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辖问题。以南京市为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在区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如若用人单位是在市级或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目前,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负责受理部分部署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次,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自然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可以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机构一份,被申请人一份。
4、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因目前南京市将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劳动权益依据职责划分分别交由两个部门(仲裁和监察)处理,导致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必须同时向两个部门寻求解决和处理。
因此,当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哪个或哪级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与上述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原则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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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会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也可以继续续签。劳动合同续签一般会涉及一些争议,怎么来避免这些争议?
劳动合同续签争议怎么避免: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员工常见的离职形式之一,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新增了不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有关条款,这就为实践中因合同终止与续签而引发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合同约定条件下劳动者仍拒绝续签的情形。此外,如用人单位直接决定不续签,或用人单位降低待遇标准劳动者拒绝续签的情形,用人单位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尽管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但围绕“是否愿意续签”、“是否维持原待遇”等问题,在实践中却争议不断。
案例1:如何界定“是否同意续签”
宋某在某外资企业担任销售主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xx年11月30日到期。20xx年11月中旬,公司总经理找到宋某了解续签意向,并称愿意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原待遇保持不变。宋某先表示不愿续约,后经过挽留又表示“即使续签也不会努力工作”,由于宋某态度消极,双方最终不欢而散。
20xx年11月30日,该公司为宋某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未支付经济补偿。12月初,宋某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该案最终因用人单位举证不足而败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续签合同也不例外,应当侧重考虑当事人的内心意愿。本案中,在用人单位与宋某谈话时,宋某首先表示“拒绝续签”,而后又表示“即使续签也不会努力工作”,从字面意思理解,似乎是“愿意续签”,但其态度摇摆不定,且明确表示出“不会努力工作”,隐含着某种不满和消极态度,由于劳动合同订立必须以双方互信为前提,而宋某的表态显然是在破坏这种信赖关系,笔者认为应认定为劳动者拒绝续签合同,故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可惜的是,该用人单位并未以书面方式进行沟通取证,导致最终无法举证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员工拒绝续订合同是一个“消极行为”,用人单位应当通过相关“积极行为”加以证明。如向员工送达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合同文本等。如员工未在指定期限内回复或签署,则可以证明员工存在“拒签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便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案例2:如何理解“维持原约定条件”
李某于20xx年10月17日进入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双方签有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xx年10月16日。
20xx年9月9日,该公司向李某发出合同到期员工意见征询函一份,内容为:“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xx年10月16日到期,您是否愿意续签合同?请于20xx年9月20日前将本意见函交至行政人事部”。但该征询函并未谈及劳动报酬等待遇问题。20xx年9月27日李某在员工意见栏内注明不予续签,在合同到期日后便不再来上班。此后不久,李某却申请仲裁,要求该单位支付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8000元。
按通常理解,在未写明待遇的情况下发送征询函,应指以原合同待遇询问员工是否愿意续签合同。而李某在收到该征询函后如对合同待遇问题存有疑问,理应先与公司沟通后再给出是否续签的决定,但其在收到征询函后并未提出询问或异议,反而直接标注“不予续签”。显然,李某不予续签的表示是指即使公司不变更原合同待遇,李某也不愿意再续签合同。该案人民法院最终以上述理由判决该员工败诉。
未明确报酬的前提下续签合同易引发争议,而劳动报酬又关涉员工切身利益,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加以明确。当然,劳动者在续签过程中亦有必要加以注意。
案例3:“原约定条件”需要书面确认吗?
王某20xx年进入某地产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500元,20xx年3月王某月工资调至4500元,但未有书面确认。20xx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前,公司询问王某是否愿意续签合同,待遇与原合同记载的工资标准即2500元一致。王某当即表示,应该按调薪后的工资标准执行。双方未能完成续签,后公司亦未支付经济补偿。王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
本案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单位是否已经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用人单位的“加薪”常无书面确认,且不会对劳动者产生不利的影响,此时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应当优先考虑其实质要件即“协商一致”,而不能以缺乏“书面”的形式要件为由加以否定。本案中用人单位以2500元标准续订合同,未满足“维持或提高原合同约定待遇”的条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应指合同到期前最后一次约定的`工资标准,而并非合同初始订立时约定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后未经书面确认但已经实际履行的,应视同约定了新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刻意回避经济补偿的支付。
案例4:拒绝续签其他类型劳动合同也要支付补偿吗?
郑某在某营销公司从事某食品项目的促销工作,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xx年11月8日,该项目终止。公司人事部主管遂找到郑某,称公司现承接了另一促销项目,问是否愿意在维持原待遇的前提下续签合同。郑某明确表示不愿续签,但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最后由于公司拒绝支付而发生争议。
本案庭审中,公司以“维持原待遇员工拒绝续订合同”为由,辩称无须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于该条例并未规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例外情形,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劳动者拒绝续订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是针对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的,不包括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类型的选择,平衡用工灵活性与补偿成本的支付。
在劳动合同终止、续签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正确理解法律,诚实地与员工积极沟通,并注意合同终止的意见征询、通知送达、证据取得与保存等工作,如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应积极履行义务,避免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合同续签争议怎么避免的解答,希望可以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如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争议怎么办?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请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为您做详细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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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劳动者在选择了其中一项主张后,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应慎重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追索赔偿金。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实务处理
所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是指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不同意接受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劳动的违法决定,并要求继续恢复和履行原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作出如下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决定,决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等规定的要求,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诉求;第二种选择是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决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律师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因劳动者的第一种选择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占绝大多数。大多数劳动者认为,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将我辞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义不大,受“好马不吃回头草”的传统思想影响,一般均主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对于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诉求,劳动仲裁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处理起来也相对简单,适用的法律依据也较为充分。在执行方面属于支付义务的履行,执行方面也没有太多障碍。对于第二种选择,在司法实践中较为鲜见,处理起来较为复杂,而且还存在适用法律依据欠缺及难以认定等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以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此条为劳动者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后,在什么情形下裁决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并没有做出更明确和更具体的规定;对于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也没有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于裁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实际履行裁决内容如何处理也没有具体规定。这些立法上的欠缺,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和混乱,不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除上述规定以外,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1997年1月31日劳办发[1997]15号)对于用人单
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的赔偿问题,以及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裁决撤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决定后的工资补发问题等,也作出了一些规定。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238号)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1997年1月31日劳办发[1997]15号)第二条规定:“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
原劳动部的上述部门规章或者批复,仅适用于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事宜,以及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撤销以后关于工资补充的事宜,但是对于前面所提及的'在什么情形下裁决支持劳动者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劳动者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求,以及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等问题,并没有提出相应的标准答案或者法律依据,问题依然会存在,继续履行劳动的争议依然无法得到法律适用上的妥善解决。
因为立法上的欠缺,对于同样的诉求和事实,不同的裁决者会因为对法律理解和认识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裁决结果。
现举一案例,来说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实务处理.
劳动者刘某(女,上海人,19**年**月**日出生),因与用人单位**生物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xx年4月12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刘某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显示:
刘某于20xx年6月21日入职**公司,双方于20xx年6月25日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自20xx年6月21日起至20xx年6月20日止;试用期三个月,自20xx年6月21日起至20xx年9月20日止;刘某的工作内容为省区销售经理(上海);刘某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6000元/月,试用期工资为4800元/月。20xx年1月30日,**公司向刘某发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按月平均工资7130元/月的标准向刘某支付自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待遇损失,及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以及缴纳相应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据此,刘某主要提出了如下仲裁请求:
1、撤销**公司关于违法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裁决继续履行刘某与**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裁决**公司按7130元/月的标准向刘某支付自其违法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待遇损失,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3、裁决**公司按7130元/月的基数为刘某缴纳自其违法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4、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
刘某同时还就提出了支付拖欠的工资、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等诉求。 **公司针对刘某的仲裁请求,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公司辞退刘某属于依法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xx年1月11日17:30分正式解除。刘某要求撤
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通知,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刘某于20xx年6月21日**公司处,刘某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省区销售经理(上海),刘某的工作地点为深圳、上海。
刘某作为销售经理管理人员,负有开拓上海业务市场的义务。但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公司发现刘某工作能力与其自身所描述的能力相差甚远,不能胜任销售工作。为此,**公司才依法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在**公司与刘某已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口头协议的情况下,**公司向其邮寄出《离职交接表》及《劳动合同解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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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争议条款
第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
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无论在劳动法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这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
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
本法第72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还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还有次月29日才发放的。至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属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又实实在在是按月发放工资,似乎也很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但是,这样种做法的结果是劳动者总有一定期限的工资无法及时领取,而且延后发放的期限越长,劳动者被留存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亟待有关部门规范,以防止用人单位延长发放工资的周期。否则,用人单位将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漏洞,在劳动合同中将发放工资的时间近可能地延后,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及时领取工资和辞职的自由权。
第三、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明确。
对试用期进行规范,是本法的一大特点,也广受舆论好评,但笔者不以为然。本法第20条规定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规定,但是该规定仍然不明确,存在严重的漏洞。
本条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还有一种理解最低档工资没有80%的限制,说明这里的表达有歧异)
但是,其中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有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第一个条件。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问题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套用这一标准的话,本法规定“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摆设。
第四、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本法第19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绝对。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其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有的好几年。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离职员工重新被单位招用也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明显不合理。因为时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或者就职的部门和岗位与原来不一样。甚至由于人员的变动,原单位没有人认识这个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人。所以,如果因为是同一个单位和劳动者,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离职的员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顾虑,但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者有可能依据本条提出异议,引发新的纠纷。
第五、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义模糊、终止条件不明确。
我们都知道本法突出的特点是引导劳动合同的长期化,直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但是,要认真考察一下本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我们会发现存在一些的问题。
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存在几个问题: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无确定终止时间”如何理解的问题:是理解为可以随时终止,还是理解为不能终止?很显然不能理解为随时终止,但是如果理解为不能终止,显然也是没有道理的。因此,“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意不明确,让人感到费解。
根据本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受限制的。
二、本条规定“无确定终止时间”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也让人难以理解。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定的合同期限形式,不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为“无确定终止时间”,双方只需要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可,甚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可以直接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根本不存在双方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约定”问题。
另外,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几种情形,包括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等。但是,对于一个正常运作的企业,若劳动者因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又达到退休年龄,该如何终止该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并没有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单方终止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很难找到法律依据的。
第六: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本法并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做出任何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有可能对一些特殊的工作岗位通过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避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甚至有的用人单位有可能滥用本条的规定。
另外,笔者认为本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本身就没有明确的期限,在很多情况下,是否需要三个月才能完成,可能在事前是难以确定的。由于事前无法确定,所以用人单位很可能约定了试用期,而事实上有可能这项工作在试用期内就完成了,这对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利的。
第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病防治作为合同约定条款。
首先,何谓“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对保护劳动者权利所能发挥作用必将大打折扣,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很难在劳动合同中正确规范地约定这一条款。
其次,笔者个人看来,这样的条款根本不应该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应该由法律法规来规范,规定由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方面应该遵守的一些规定和原则,而不是授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实务的角度讲,其实是授权用人单位单方规定)。
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假如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又该如何执行呢?不本法也没有明确。
本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如果劳动合同根本没有约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用人单位岂不是永远不可能发生违反“约定”的情形,那劳动者岂不是永远无法根据这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禁止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设定违约金。
虽然本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而且立法者的意图是要求用人单位尽可能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本法却规定劳动者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得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或者追究赔偿责任(有培训协议的除外)。
如此一来,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成了约束用人单位的单方条款,对劳动者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样的条款作为合同约定条款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劳动者可以对自己工作和未来收入的稳定性有较清晰的预期,但用人单位却无法预期到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因此,本法实施后必然导致企业人才流动过于频繁,严重影响企业人员的稳定性,可能导致人才的大量流失(包
括流失到国外)。企业人才流失和离职频率过高,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没有好处的,尤其是一些关键岗位的劳动者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同时,不要求劳动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利于培养劳动者守合同、讲诚信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虽然这种观点可能遭到劳动者的反对,但是笔者还是坚持这样认为,只是对劳动者违约责任的设定需要法律明确的规范)
第九、违反培训协议服务期限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法第22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应该承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只是要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培训费用进行补偿,实际上对劳动者没有太大制约作用,难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消除用人单位的顾虑。
笔者认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应当适当地高于培训费用,以有效地对劳动者遵守约定发挥制约作用。否则,将导致企业之间人才恶性竞争,也影响企业对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在目前企业普遍不愿意为员工培训进行投入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可能导致企业今后对于员工培训方面的投入更加慎重,对于提高我国劳动者整体素质是没有好处的。要知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培训往往要比在大学学习到的东西更为实用。笔者认为国家的法律应当鼓励企业对员工培训进行投入,提高企业培训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变更劳动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本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但是,立法者并没有考虑到有些变更虽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对劳动者却是有利的,比如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内为劳动者提高了薪资待遇,晋升了职务,一般都有可能用人单位单方决定的,未必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尤其是今后长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成为主流,有可能出现签一次份劳动合同用上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在这么长的期限,完全有可能在薪资待遇等方面发生有利于劳动者的变化。如果法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能有效,那么用人单位就可能故意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确定,随时以无书面变更协议而“反悔”,将工资待遇降回到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甚至用人单位有可能以劳动者不当得利向劳动者索要已经支付的差额部分的薪资待遇。这对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是不利的。
第十一、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不明确
本法第23条和2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是,笔者认为这里所谓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几乎可以把所有的劳动者都“兜”进去了。因为作为劳动者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讲,不论其职务高低必定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机密。换句话说,所有劳动者都有义务对本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至于劳动者是否知道或者是否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滥用该条款,任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那么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第十二、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的标准不明确
本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对限制就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也没有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限制。这样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用人单位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优势,让劳动者签订经济补偿标准较低,而违约金较高的竞业限制条款。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自由择业。
第十三、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参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确定
本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里不合理,没有考虑到约定的劳动报酬与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的存在差异以及引起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
如果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与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那么按照本法的规定,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在约定的劳动报酬较低的情况下,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反而可以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反之,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较高的情况下,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反而更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引起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来,按照不利于引起劳动合同无效一方的原则来确定劳动报酬,即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引起劳动合同无效,应该在约定工资和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中选择较低的一种工资标准;反之,应该选择较高的工资标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按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确定。
第十四、“支付令”中看不中用。
本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这条规定看起来很美,实际没有什么实用价值。稍有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也就是说法院是不审查债务人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只要提出异议,支付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劳动者来说,等于没有申请支付令。这种看上去很美的规定无形中在引导劳动者申请支付令,但结果却是增加了劳动者追讨工资的程序和时间以及经济成本。
第十五、第三十八条的第一款(六)规定不明确。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而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很多,包括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第38条前五种情形均属此类)和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各种情形,但本条对“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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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办公室要求,我校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活动内容。
第一是校园内外悬挂标语,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制中国;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推进法制社会建设。
第二是要求各年级各班召开以“增强法制观念,创建平安校园”主题班会。大力宣传国有国法,校有校规。学校里的法律既包括国家的`各种法令法规,也包括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条令。有的同学对校纪校规视而不见,忽视学校对学生仪容仪表、待人接物、行为言语等方面的要求,不爱护公物、乱扔垃圾等等?这些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不文明行为严重破坏了我们美丽的校园的和谐氛围。
第三是国旗下讲话“严以律己,做遵纪守法的好学生”,要求全体学生严于律己,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创新的同时学会自我保护。学法用法,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让“法制”扎根我们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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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回去把这个贴在墙上,上面都是我们公安派出所的电话,您啊万一有啥事,就赶紧拨打我们的报警电话。”我局民警正冒着瑟瑟寒风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页,讲解各类安全常识。今天是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林州市在红旗渠广场举行“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林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呼雪昌带领法制、交警、治安等相关单位到广场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
今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为积极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林州警方通过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手册、开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详细讲解交通安全守则、防范电信诈骗、普及法律法规以及防盗抢、防火、防骗等安全知识,并认真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宣传形式丰富多样,内容夯实精彩,吸引了大量群众前来了解、咨询,赢得了广大群众的高度赞誉。
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提升了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法制意识和文明意识。更好地普及了群众的'法律法规常识和安全防范知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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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潮砥镇为弘扬宪法精神推进依法治镇,在第xx个国家宪法日暨第xx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由该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部门联合举办的“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咨询活动在潮砥新集镇二号路口举行。
活动现场共布置宣传喷绘1幅、悬挂宣传标语8幅、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同时,该镇国土所、海事所、食监站、安监站、计生协会、农产品质量监督站、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环保站、禁毒办等单位部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和宣传宪法、公共安全常识、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水上安全常识、食品安全常识、森林防火、地质灾害防范、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和假冒伪劣商品识别、毒品有哪些危害等知识。
该镇本次开展的以“弘扬宪法精神推进依法治镇”为主题的咨询活动,旨在宣传《宪法》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使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为建设“文化旅游大镇”和同步小康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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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推动实施工作,提升广大农民朋友对民法典的知晓率,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仙人庄办事处茶庵社区开展了民法典法治宣传活动。
本次宣传活动以悬挂横幅、摆放宣传展板、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群众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活动中,法官结合村民的实际需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就民法典中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农村土地宅基地流转、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关系解除、夫妻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为群众做了重点解析,并逐一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此次活动出动宣传车辆1台,摆放宣传展板6块,发放各类法制宣传资料100余份,现场接受群众咨询20余人次,法官还向村民详细介绍了涉矛盾纠纷诉前多元化解的方法、途径,教育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合理诉求,鼓励引导群众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基层群众的法治素养和安全防范意识。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自民法典颁布以来,鼓楼法院持续广泛深入开展民法典宣传工作,以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努力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真正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典”亮乡村法治灯火,照亮群众依法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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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三、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
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 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五、真假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六、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于扣留劳动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七、无保障的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
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此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企业或者置之不理,不管不问,或者以较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额度远低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标准,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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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生产因素,需要各岗位人员,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
本合同试用期从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
合同期从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共x年。试用期劳动合同二.生产、工作任务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任务需要,安排乙方工作,并承担本岗位工作任务。
2.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并按合同规定和各岗位要求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劳动制度
1.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场所和设备。
2.甲方发放各岗位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3.乙方要严格遵守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维护生产设备,搞好岗位环境卫生工作。
四.工作任务和劳动报酬
1.乙方应认真学习业务技术,积极工作,完成甲方分配的岗位工作任务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2.甲方根据生产需要暂定乙方的岗位是xx,暂定岗位工资x元。如有需要,甲方有权调动乙方岗位和工资。
3.甲方应按期支付乙方工资,即次月的28日发放。
4.经甲乙双方协定,乙方必须完成甲方交给的月计划生产任务,按劳计酬。具体作息时间由各车间、部门自行调整。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乙方自觉自愿加班,加班所产生的费用由各部门、车间负责报到生产部批准后在月工资中发放,不再另计报酬。乙方请假时,不计报酬。
5.乙方对报酬存异议时,必须在次月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6.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的当月工资,甲方应按规定在次月28日发放。
五.保险福利
1.乙方因公受伤时,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2.乙方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由甲方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乙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4.乙方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签字、盖印:xxxx。
六.教育与培训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2.甲方派人或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后,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三年,另附签《培训协议》。
七.合同终止和解除及续订及责任
1.合同期满时,合同即行终止。
2.甲方拖延工资,未经乙方同意时,即行终止。
3.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合同解除。
4.乙方损害甲方利益及甲方公共形象时,合同解除。
5.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续订。
6.因乙方违反企业制度或违反法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
7.甲方认为乙方无法胜任甲方给予的工作岗位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0.双方解除合同时,乙方必须按企业规定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八.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向甲方提出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签字生效。
2.对本合同有异议时,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解除或更改
3.因部分职工不愿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将不负责其各类保险费用,视为自动放弃,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以任何理由索取。
4.乙方必须认真完成甲方交给的生产任务。
5.乙方要严格执行甲方的规章制度,并自愿接受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处罚。
6.乙方在进入甲方上岗后,必须认真学习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标准)。
7.乙方因某种原因,请求辞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否则将视为自动离职,放弃任何报酬。
甲方: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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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常用邮箱: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紧急联系人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种形式确定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有效期限为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为前________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或双方约定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____________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具体工作内容参照岗位说明书。
(二)试用期到期前五个工作日,甲方对乙方的试用期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录用乙方。
1、符合录用条件(详细录用条件见《录用条件确认书》):乙方可以转正,发放转正通知书。
2、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理解并同意:合同期限内如乙方违反中国法律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的,或者违反与甲方之间约定的行为的,甲方可根据中国法律和/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职位特点,乙方的主要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1、甲方客户所在地;
2、甲方经营地址变更后的新办公地址;
3、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4、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5、甲方业务相对方办公地;
6、总公司或甲方关联公司;
7、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三)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聘用条件、录用标准、职位说明书及绩效考核合格的标准。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乙方不胜任当前工作;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不存在;
3、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或认为有更适合乙方的工作岗位;
4、乙方没有完成任职之初书面承诺完成的工作任务;
5、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内部架构调整、部门合并、撤销以及客观工作需要;
6、符合法律法规、双方合同约定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乙方应该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及时(3个工作日内)到新的岗位报到,否则视为旷工,构成严重违纪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时间按以下__________种工时制执行;
1、标准工时制,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为(年、季、月、日),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1、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3、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上级安排的紧急任务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需要参加的。
(三)乙方理解并同意:在甲方工作期间,具体工时制度由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如果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制的,乙方承诺愿意服从甲方工作时间上的安排。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转正后的薪资为__________元(其中基础工资__________元、岗位工资__________元、绩效工资__________元)。
(二)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三)甲方每月发薪日参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进行相应的顺延。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并可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五)乙方在本合同期间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及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照国家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资:
1、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2、甲方代扣代缴的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因乙方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甲方可从乙方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5、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劳动合同期内,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如因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各项材料或所提供的材料不全,造成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上的延迟或其他后果,则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企业相关规定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七、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维护甲方的相关权益。
(二)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三)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相关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根据情节轻重对乙方给予相应的`处理,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重大过错或劳动合同不能继续执行;
6、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
7、乙方违反计划生育者;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理解并同意,违反上述相关约定的,无论情节轻重,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无效合同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或签订本合同的过程中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甲方要求乙方填写的应聘登记表等类似表格上填写虚假、不实信息;向甲方提供、出示、陈述虚假、不实的受教育经历、资格证书、工作资历;向甲方虚假、不实的陈述乙方在前用人单位所获得的薪资收入、福利待遇;向甲方虚假、不实的陈述、提供、出示关于乙方身体健康状况的资料、文件、证明,尤其是隐瞒乙方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情况),可视为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无效。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时间提供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手续的有关资料、证明的,甲方可视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解除本合同。
十、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学习、实习进修等),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在服务期内,乙方因个人原因辞职、自行离职或违纪解除的,须向甲方赔偿因对乙方培训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学杂费、培训费、住宿费等)及违约金(按甲方对乙方培训而发生的全额费用计算)。
(二)乙方向甲方保证,其进入甲方公司之前,对所有以前的工作单位,均未承担任何有关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在甲方任何知识的使用,均与以前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任务,均不会侵犯以前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如因乙方违反保证造成甲方损失或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三)乙方工作期间违反劳动纪律的,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直至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法律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一、保密与竞业限制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工作关系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时,负有保密义务。
前款中商业秘密是指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但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是指产品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信息等。
前款中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一)知识产权
1、乙方理解并同意:其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以及在工作过程中所形成、作出、获得、产生的任何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文件、图纸、照片、电子信息、录音、录像、音乐、文字、资料、记录、数据、流程、报告、发现、发明、研究成果、(服务)标记、创新、工艺、作品、(计算机)程序、概念、设计、技术诀窍,其知识产权及所有权皆归属于甲方所有。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或不是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但主要利用甲方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独立、合作或参与研发的专利性技术或产品、作品,其专利申请权均归属甲方所有,申请批准后,甲方为专利权人,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相应的奖励。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独立、合作或参与完成的非专利性技术成果、文艺作品、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独立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
乙方应独立设计、创作、开发产品或作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抄袭、使用无合法授权的第三方权利人的部分或全部产品、作品应用于产品或作品中。乙方如违反本条,应当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范围的全部损失。
(二)保密
1、保密内容
(1)合同文本、文字说明、图例、图示、手册、软件、数据文件和电子版图文信息、电子邮件内容等;
(2)甲方对外谈判、起草、签署对外文件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包括任何报价、资讯内容、所有的报告和分析材料及其汇编、研究材料和数据及其汇编等信息,以及在谈判开始前任何不为公知的或不为谈判相对方所掌握的甲方信息;
(3)乙方在工作中了解到的甲方客户或者潜在客户,或者在客户谈判中,对方提供的相关商业及技术资料,如合同文本、文字说明、图例、图示、手册等;
(4)以其他形式存在的保密内容。
2、保密责任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保密义务时,应能充分遇见到如违反保密义务,可能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当为工作中知悉的甲方客户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订立保密协议,甲方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订立其他特殊的保密协议。上述保密协议一经订立,即构成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同意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其在受聘期间所知悉或所持有之保密信息。所有记载或含有保密信息之文件、资料、图表或其他载体之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于离职或应甲方请求时,有义务立即将保密信息交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并办妥相关手续,不得擅自用在与甲方业务无关的地方。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泄露甲方保密信息所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竞业限制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的违约责任,具体约定如下:
1、本条所指“竞业限制”是指乙方离职后,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为甲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工作关系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甲方有权与乙方就竞业限制事项进行约定,即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有义务予以保密。甲、乙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可以另行签署与本合同内容不相冲突的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乙方上年度工资总和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确定)。
十二、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劳动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通知送达
(一)本合同下通知送达是指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件资料等在内的明确书面意思表示(以下简称“文件”)。乙方同意,甲方在工作场所张贴公告的,视为已向乙方作出有效通知。
(二)本合同列明的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均为本合同下的文件送达方式。甲乙双方通过以上任一方式所送达的一切法律文书和文件,均视为已送达。一方如迁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如因联系方式变更导致有关事项通知或者文件送达延误的不利后果,应由变更方负责。
十四、其他约定
(一)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凡与本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劳动合同为准,双方专门针对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等个别事项签订的协议除外。
(二)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三)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四)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协议是本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甲方在公司内公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视为本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
(六)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劳动法规执行。
(七)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十五、附则
本合同所指的附件即为与本合同具有关联、承继关系的附属文件,系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下列文件(如有),列为本合同附件:
1、甲方依法制定并已向乙方公示或者告知,经乙方签字确认的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
2、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确认的乙方《职位说明书》或其他岗位职责文件;
3、乙方出具的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书》;
4、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
5、甲乙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
6、甲乙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7、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补充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签约地址: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