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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7注会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关系要素”由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法律关系要素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夫妻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国家
【解释1】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解释2】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是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解释3】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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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债权人会议”,跟着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债权人会议
1.表决权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2)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但是,如果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优先受偿,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时,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4.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无须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5.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6.人民法院的裁定
(1) 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没有限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债权人会议表决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008年单选题)
7.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1)和解协议、重整计划:1/2+2/3
①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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