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精讲:物权法律制度
临近考试!应付考试,做题不可少。【留学群注会网】温馨提醒您:做题很重要,但是要对症下药哦,这里是由【留学群注册会计师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精讲:物权法律制度,希望大家乘风破浪,所向披靡,考取好成绩!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试题精讲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为向乙借款将其拥有的空置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借款期限届满,甲未归还借款和利息,经拍卖丁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是( )。 A、甲不得将已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的房屋出租 B、甲将已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的房屋出租,应经乙同意 C、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D、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甲租用乙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后甲将该电脑转让给丙,丙知道该笔记本电脑为乙的财产,但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受让了该电脑,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权追回该电脑 B、丙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C、乙无权追回该电脑 D、该转让行为有效 3、根据规定,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一定时间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 查看全文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精讲:物权法律制度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