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8)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8)”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原法第57 条第一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新法:“监视居住应当在……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变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非新创设的制度,早已存在,但只能针对无固定住处的人才能采取,但本次修改,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三类犯罪,即使有固定住处,只要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都可以指定监视居住。解读:1、这一条被广为批评,人们担心增加了三类犯罪可以无条件地指定监视居住后,本来针对党员才能采取的双规措施,就可以对任何公民任意采取(在规定的时间——监视居住的6个月内,在规定的地点——指定居所)。公民人身自由将受到重大侵犯。2、立法者的理由是,这三类犯罪比较特殊,又是在住处执行...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8)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