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
加油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辩护人的权利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内容。《刑事诉讼法》第36、37、38、39、41、45、47、159、160条对辩护人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辩护人的权利可以分为14种。(一)辩护律师专有:1、了解案件情况权利(辩护律师专有)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2、核实证据权(辩护律师专有)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3、不被监听权(辩护律师专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4、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专有,对不同证人也不同)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