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资产损失扣除政策讲义
本文“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资产损失扣除政策讲义”由留学群税务师栏目为您整理,更多税务师相关内容请关注本网站! (一)资产损失的认定:共性的是强调净损失 (二)货币性资金:强调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形成的存款损失。 (三)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的资产损失认定条件: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类债权 1.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2.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符合规定原因而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3.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符合固定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4.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 [ 查看全文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资产损失扣除政策讲义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