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讲义:无权代理
本文“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讲义:无权代理”由留学群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第五章内容)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3.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 [ 查看全文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讲义:无权代理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