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药品召回管理
要想取得好的成绩,就要各位考生朋友们做好复习计划,好好备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留学群执业药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药品召回管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药品召回管理 (1)药品召回和药品安全隐患的界定 ①药品召回 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三级: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实施一级召回;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实施二级召回;对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实施三级召回。 ②安全隐患 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有关药品召回的义务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一样也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履行相同的义务。进口药品需要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的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3)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作出召回决定的部门、召回的主体) 生产企业药品召回的时间规定(召回决定通知、计划备案、进展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 [ 查看全文 ]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药品召回管理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