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借款合同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借款合同”,跟着留学群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借款合同 (一)《合同法》的基本规定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的措施限于下列3项,并不包括加收罚息或罚款等: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二)民间借贷合同 1.本金认定的基本规则 (1)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2)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 [ 查看全文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借款合同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