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2017经济法考点:抽逃出资
本文“中级会计2017经济法考点:抽逃出资”,跟着留学群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形态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解释】(1)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2)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1)股东权利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资格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 查看全文 ]中级会计2017经济法考点:抽逃出资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