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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复习笔记

本文“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复习笔记”,跟着留学群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知识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公司内部 (1)全面履行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债权人 (1)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其他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 [ 查看全文 ]

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复习笔记的相关文章

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复习讲义

本文“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复习讲义”,跟着留学群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知识点】出资的法律效果 1.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 (1)负担出资义务:义务为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影响设立登记:认足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股...[ 查看全文 ]

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本文“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跟着留学群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知识点】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NOT直接罢免)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查看全文 ]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合同的订立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合同的订立”,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 查看全文 ]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合同的履行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合同的履行”,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合同的履行 约定不明的处理 1.总原则 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 查看全文 ]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疑难点:合同的解除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疑难点:合同的解除”,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合同的解除 1. 合意解除 (1)协商解除:事后双方协商一致。 (2)约定解除:事前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 2. 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 查看全文 ]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合同的履行规则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合同的履行规则”,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合同的履行规则: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推荐: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 2017年注册会计师备考辅导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题库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报考指导 历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率的秘密...[ 查看全文 ]

注册会计师2017经济法基础知识:要约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2017经济法基础知识:要约”,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 查看全文 ]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债权人会议

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债权人会议”,跟着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债权人会议 1.表决权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2)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 查看全文 ]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知识:解散诉讼

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知识:解散诉讼”,跟着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解散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查看全文 ]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质权

本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质权”,跟着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质权 (一)质权的设立 1.动产质押:交付设立 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2.权利质押:登记(交付)设立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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