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之监护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留学群成人高考栏目诚意整理“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之监护”,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监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被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法律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监护的设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的设立有两种方式,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指定监护,是指在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有关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指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 3.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对其监护人分别做了规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 查看全文 ]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之监护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