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欢迎阅读。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 A: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B: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其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吴元年草创——洪武六年详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 ①吴元年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 ②洪武六年详定,仿唐律12篇体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注意: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 [ 查看全文 ]2017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