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2017民法识记点: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留学群为大家提供“成人高考2017民法识记点: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成人高考2017民法识记点: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如下问题:(1)合伙人的执行权与表决权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通过。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此外,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也要经全体合伙人决定。(2)对外合伙事务的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 [ 查看全文 ]成人高考2017民法识记点: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