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破产债权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破产债权”,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考题·多选题】(2010年)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债权中,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的有( )。A.税收债权B.社会保障债权C.职工劳动债权D.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申报。根据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 查看全文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破产债权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