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代理权的滥用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代理权的滥用”,跟着留学群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代理权的滥用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解释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解释2】(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例题·多选题】乙公司有个塔吊,甲和乙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甲代理乙公司将该塔吊出售。甲的下列情况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A.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把塔吊卖给自己B.与丁恶意串通,将塔吊低价卖给丁,损害了乙的利益C.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卖出,甲以丙的名义买入D.代理权被收回后,甲仍以乙的名义把塔吊卖出【答案】ABC【解析】(1)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选项A)、双方代理(选项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 [ 查看全文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代理权的滥用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