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条款,但约定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一、试用期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1、试用期期限(1)关于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不得超过l个月;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提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试用期工资(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指该劳动者与用人... [ 查看全文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相关文章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会计工作交接与回避制度
要参加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同学们,留学群为你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会计工作交接与回避制度”,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会计工作交接与回避制度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