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嫌疑人在他人报案前,退回诈骗财物可从轻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嫌疑人在他人报案前,退回诈骗财物可从轻【案情】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以谎称包过驾驶证考试及包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波、陈堂、李志、苏军、王强、石青、乔俊、李彦、李华、樊军、段忠、田岭、燕春、史彬、张振共计人民币56800元。该案因被害人陈堂到公案机关报案引发。案发前,被告人王某退还被害人李华、樊军、段忠、田岭、燕春、史彬、张振等人共计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陈堂4000元。被告人王某得赃款37800元。【分歧】本案中关于被告人在案发前退回被害人15000元应从诈骗数额中减去没有争议,但对于案发的时间点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公安机关立案时间为案发时间。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被害人(群众)报案时间为案发时间,在此之前退回的诈骗款额应予以核减。【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从立案时间上来看,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是否立案要进行初查,只有符合刑诉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才能立案侦查,再加上公安机关立案还有一个内部审批程序,而内部审批程序时间的长短带有一定的主观... [ 查看全文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嫌疑人在他人报案前,退回诈骗财物可从轻的相关文章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废弃防盗门压死人,雇主安装工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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