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主体监护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主体监护,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好监护知识点,及时做一些习题,争取顺利通过考试!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主体监护一、民事主体-监护知识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1)法定监护包括以下两种情形:①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2)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又不能通过协商确定监护人时,由有权机关指定监护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指定监护的情形:①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 [ 查看全文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主体监护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