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体检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 、严重心脏病 (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 ) 、心肌病、高血压病。 2 、重症文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 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 ( 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 。 6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 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 (2)- 切肺外结核 ( 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 ) 、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 ( 或结核病防治所 ) 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 、轻度色觉异常 ( 俗称色弱 ) 不能录取的专业 : 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 ; 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 [ 查看全文 ]专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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