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学大纲(二)
知识产权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点 1. 知识产权: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总称。 2. 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二、 著作权 1. 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组织工作、咨询、提供物质条件、进行辅助活动都不是创作) 2) 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3)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2. 作者以外的人 1) 职务作品中的著作权: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2)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合同... [ 查看全文 ]政法干警民法学大纲(二)的相关文章